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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局规定,开具发票时应当同时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提供建筑服务(比例:修缮、装饰装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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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1:1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税务局规定,开具发票时应当同时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提供建筑服务(比例:修缮、装饰装修等)?

2.我单位由某建筑公司提供修缮服务,需要增值税普票,乙方表示只能根据总的工程款开具“建筑服务·工程款”发票,并在备注栏写明工程名称和地址。该发票开具是否合规?能否说明文件依据?

3.根据以往情况,为我单位提供装饰或维修服务的公司,部分表示可以分别开具货物明细和人工费并在发票上体现,部分公司表示只能根据总的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两类发票的区别在哪里?如何判断哪类公司开具何种发票合规?可否提供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发票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过八行时,就需要用到增值税发票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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