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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43: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资产管理专项计划中取得的收益能否适用上述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产管理专项计划是某单位或机构出资,交由第三方管理,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因此,不适用财税[2008]1号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