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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19: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单位经办人员通过某个人购进货物取得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经税务部门告知为“异常凭证”,该个人便到税务部门重新代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重新代的发票是否可以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如销售方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