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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2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人在蜀山区有一间储藏室,产证面积37.54平方,于2017年购入,2020年9月办的产证、交纳的契税,现准备转让,麻烦问一下,储藏室转让买卖双方各需要交纳哪些税费、基金?交税基数、税率各是多少?
一、个人销售不动产(非住房)涉及以下税费:
销售方:1.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缴纳三项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
5.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缴纳。
购买方:1.契税:按成交价格,税率3%。
2.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二、税费优惠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