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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2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不是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金融机构,不从事其他金融相关业务。
我公司在国有性质银行购买了一个不良资产债权包(不良资产处置这个业务的处置收益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也比较高),后续我司在处理这个债权包的其中一个债权时,通过人民法院拍卖债权标的,判决分配回来的债权款,如果超过对应本身投入的资金,请问对于该笔业务实现的债权收益,是否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存在按照什么税目交,请明确回答我是或者否,谢谢!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具体的债权款具体是发生哪项业务取得收入,是否为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性质,具体业务情况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等,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判定,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