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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1:15:4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19〕12号文件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建设期不能确认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范围,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