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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3:20: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是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皖分公司。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我单位是资管产品的受益人。
问题一: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税款后将收益划转我单位,该笔收益对我单位而言属于何种收入类型?
问题二:我单位发生的相关增值税进项税如何处理?能否抵扣?是否需要转出?
1.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属于提供贷款服务;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做不抵扣勾选,已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