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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3:22: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2.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