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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2019年12月中下旬开始运行,2020年1月申报了12月的工资,但是工资的计提和发放是在2020年1月。我的2020年残疾人保障金计税基础是如何申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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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4:22: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2019年12月中下旬开始运行,2020年1月申报了12月的工资,但是工资的计提和发放是在2020年1月。我的2020年残疾人保障金计税基础是如何申报的呢?我的思路是   工资总额 填列 12月工资数,在职员工 填列12月员工人数除以12,年平均工资填列 12月员工平均工资*12,这样可以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二款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您单位应在支付工资薪金的次月办理扣缴申报,即2020年1月发放工资,2020年2月办理扣缴申报。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请按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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