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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4:3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企业外购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2.如该工作服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的,企业外购的工作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