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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营改增试点前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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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1:27: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一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我司于2015年收购自然人张某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转让方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营业税,我司依规足额缴纳了契税,该自然人当时未开具发票,现在我司需要做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该自然人开具发票,请问该自然人可以到当地税务局补开发票吗?如果可以补开,怎么选择增值税减免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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