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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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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0:8: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

其中条例中说到货物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而未提及无偿赠送,税法上并未对无偿赠送与对外捐赠有相关解释,故从通俗意思理解,捐赠通常是从灾害地区或贫困地区进行救助捐献,而无偿赠送并未有这种前提条件,故捐赠的词义范围要比无偿赠送的范围小,请问无偿赠送客户商品是否需要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规定: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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