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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间投资签订的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以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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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0:13: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的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问题:政府与社会民间投资签订的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协议约定:社会民间投资者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基准利率上浮30%固定利润,是否应按照贷款服务只针对收取利息部分缴纳增值税?无须按照全部投入的资金加利息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属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按其取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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