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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0:30: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成立注册了3家子公司,但是因为业务尚未开展,子公司工作人员由母公司人员兼任,即子公司人员的工资是由母公司发放的,母公司每月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问题如下:子公司有任职人员,但由母公司发放工资并扣缴个税,那么子公司是否可以不核定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所以,是否可以不核定个人所得税税种,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