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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0:31: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我公司名下有一些子公司,但任职人员的的工资由母公司统一承担,并由母公司缴纳工会经费,那么子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不核定工会经费了,或者核定后每月进行零申报。
2、我公司规模不大,总人数20人,看广东省有政策规定不足25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不缴工会经费。对于企业人数较少,且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河南省税务局是否有类似的优惠政策?
3、工会经费缴纳除了按月申报,申报期是否可以按半年、按年?
一、根据《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豫工文〔2007〕48号)规定,第一条 代收范围:除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集中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筹备金)全部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第二条 代收比例:对纳入代收范围的单位,原则上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代收。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及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上缴省总部分经费暂由工会自收,上缴属地总工会部分经费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分成比例代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4.18.3工会经费代征申报【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工会经费代征申报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河南省工会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向同级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向同级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的业务活动。……【四、附报资料】1《通用申报表(基金规费)》2份……
因此,根据上文件规定,1、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工会经费费种认定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向同级工会部门传递清单,由工会部门判断是否应认定,并通知缴费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所以是否涉及工会费由工会部门判断,税务机关属于代征部门,具体建议咨询工会相关部门。2、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向同级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向同级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的业务活动。缴纳的工会经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按照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期限实行按季(月)申报,缴费单位申报缴纳期限一旦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