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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0:45: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为国内上市公司 ,注册地在厦门市,在南京市有全资子公司B公司,2019年10月用A公司股票对A公司和B公司部分员工进行股权激励,2020年11月股票解禁后,两家公司员工个税由哪个公司代扣代缴?股权激励分摊的费用在哪家公司税前可以扣除?如在公司股票授予后,员工有工作调动,如原在B公司的甲员工2020年9月调入A公司,那甲员工股票解禁后的个税在哪个公司缴交?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方面:股权激励税款由任职受雇单位负责扣缴。调动人员,其在调动前实施股权激励的,仍为原实施股权激励的单位负责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