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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0:51: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以上是文件规定,但是没有提到清算后的面积补、退款的土增税处理,清算后的面积补、退款是否要计算缴纳土增税?若需要,如何计算、申报呢?
针对补、退面积差款项,应当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作土地增值税更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