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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幼儿园所使用房产是由幼儿园举办者无偿提供使用,该房产权属不在幼儿园名下,在举办者(另一企业)名下,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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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11:5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第一款“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进行确认,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判定,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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