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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明细核算内容能否一起算作是物业服务的收入总额来加总计算享受15%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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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14:11: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物业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在会计核算上我企业都是按主营业务收入各项目明细核算的。比如主营业务收入—商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收入、场地管理费收入、停车场收入、装修管理费收入、租赁服务收入、电费服务费收入等。按税法规定物业服务和租赁服务属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如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0%可以享受优惠税率。但因本公司为了明细核算,仅按明细核算的物业管理费收入是达不到70%的,我想问的是上述明细核算内容能否一起算作是物业服务的收入总额来加总计算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规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建议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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