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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9:44: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请问转电费,转账的收款单位是上级的市公司,开票信息是下面县城的账户信息,即收款单位和开票信息不一致,税务上可以吗?
建议您核实是否属于通过省级集中账户、电e宝等统一缴费平台收取电费,出现收款方与电费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情形,该情形不属于货票分离的范畴,用电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发票开具方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