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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务实质,a3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凭银行的利息单据或者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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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11:40: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 公司下面有5家子公司a1,a2,a3,a4,a5,成立时间有先后。现a2从银行借款后给a3用。按照银行出具的利息单据或者发票,a3把利息支付给a2,a2支付给银行(利息没有加价)。请问根据业务实质,a3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凭银行的利息单据或者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


相关文件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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