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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年80号文是否适用于简易计税产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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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11:15: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进项税额远大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未产生过增值税;另该纳税人有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简易计税方式(5%征收率)缴纳该部分增值税,并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该纳税人符合(财政局 税务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并申请了留抵税额退税。请问该纳税人因简易计税方式产生的唯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适用财税2018年80号文?


根据您所述情形,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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