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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11:15: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进项税额远大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未产生过增值税;另该纳税人有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简易计税方式(5%征收率)缴纳该部分增值税,并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该纳税人符合(财政局 税务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并申请了留抵税额退税。请问该纳税人因简易计税方式产生的唯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适用财税2018年80号文?
根据您所述情形,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