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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1:32: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苏政办发〔2003〕130号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
根据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一、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
(二)调整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