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已签订转让合同,未实际取得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gg2.jpg

2021-11-2 17:13: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与当地保税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出让金已支付部分,未办理土地过后手续。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截至目前我司未取得土地实际使用权,土地现状有临时板房,林木、坟头、加工场地等附着物。

我司认为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未实际取得土地,尚未构成纳税义务人,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请问我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115号)第二条规定:“对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且受让人也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若土地出、受让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土地交付时间,受让人按重新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印花税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