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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0:1: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机制砂的加工、销售。公司主要原料(石粉)从其他公司购入,经过生产加工产品为“机制砂”,该产品是水泥混凝土的原料之一。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请问:我公司销售的“机制砂”是否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