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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1:14: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文件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疑问事项: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分期开发对土地总成本,对应的各期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占地面积分摊方法与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土地成本? (简而言之,开发商取得一块土地分为一期二期进行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总成本分摊到一期二期如何分摊?现有的 财法字[1995]6号文件中明确的两种分摊方法(占地面积分摊方法与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土地成本?)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应按照受益对象合理分配。因此对成片受让土地后分期开发的,地价款按照受益对象合理分配,即按各期占地面积分配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