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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减免地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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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1:24: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和B为C的子公司,生产和销售同一个产品。今年3月份,A吸收合并B后,B注销,B所有资产、负债由A承继。

A在2019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今年3月份吸收合并B后资产超过4亿元,(其中房产原值超过1亿元),从业人员达900多人,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并且2020年4月份B因不符合抗击疫情减免税政策,由财政给以奖补2020年1季度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吸收合并前与吸收合并后房产、土地无任何变化。

请问:A申请2020年2季度抗击疫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符合皖财税法〔2020〕287 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



    1.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政策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件解读规定: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贵企业如不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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