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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16:8: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垃圾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的环保企业,主要为客户提供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污水处理服务、环保设备销售、租赁服务、工程施工等业务。
我司提供的垃圾渗滤液及污水处理服务,发票开具项目名称分别为现代服务*渗滤液处理费、现代服务*运营费;租赁服务,针对租赁的房产和有形动产,发票开具项目名称分别为经营租赁*房屋租赁、经营租赁*其他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费。
我司通过对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中对现代服务的定义,判断我司提供的服务中垃圾渗滤液及污水处理服务、租赁服务,是属于现代服务范畴中的。
因公司是按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的,存在发票未开具,但依据合同约定,先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形。
我们想咨询,适用2021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销售额是按2020年度开票收入的金额,统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还是按2020年度增值税申报表填报的金额,统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