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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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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11:20: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福建丝路海运是福建省财政每年通过 省组一般公共预算安排2亿元,用于支持丝路海运航线拓展、集装箱中转业务发展、海铁联运发展等所需的资金,其中国际中转奖励是否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应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因此,若取得的财政奖励与公司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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