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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收购二手车出售的企业,不得减按0.5计税。那么应执行哪条税率,依据哪些文件,对于豪华小汽车这种消费税应税机动车是否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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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14:14: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从事铝制品加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有若干辆机动车销售,购置于2011年10月与2012年9月的豪华小汽车,12年8月的客车,以及13年11月后的普通小汽车,以上汽车准备出售,根据《二手车经销等货物劳务税政策及管理措施解读》,我们不属于收购二手车出售的企业,不得减按0.5计税。那么应执行哪条税率,依据哪些文件,对于豪华小汽车这种消费税应税机动车是否有特殊规定



   情况一:应征消费税车辆,涉及时间点是2013年8月1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8月1日之前购入的,销售时可以适用3%减按2%征收增值税。2013年8月1日之后购入的,只有按政策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不包括购入二手车未取得专用发票而未抵扣),销售时可以适用3%减按2%政策。其他原因未抵扣进项税额(含购入二手车未取得专用发票而未抵扣)或是已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均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情况二:非应征消费税车辆(如货车等),涉及时间点是2009年1月1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销售时可以适用3%减按2%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的,只有按政策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不包括购入二手车未取得专用发票而未抵扣),销售时可以适用3%减按2%政策。其他原因未抵扣进项税额(含购入二手车未取得专用发票而未抵扣)或是已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均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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