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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是否适用于财税[2014]122号及财税〔2016〕12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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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0:41: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境外企业是否适用于上述免征优惠?


按相关政策规定,境外企业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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