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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不适宜在岗工作,目前又不适宜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每月给与发放基本工资,请问这部分基本工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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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0:48: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企业所得税关于残疾人加计扣除的要求,我单位有残疾人一名,由于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不适宜在岗工作,目前又不适宜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每月给与发放基本工资,请问这部分基本工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100%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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