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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税后利润分红给合伙企业B,B按投资比例分给有限公司A,A取得该项收入还需要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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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4:33: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有限公司A,投资于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B投资于有限公司C。
C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税后利润分红给合伙企业B,B按投资比例分给有限公司A,A取得该项收入还需要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若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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