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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2:18: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我司付款办公室电话费,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开具给我司的发票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请问这样是否符合税务要求,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您的描述,若收款方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则应由该公司开具发票。若是对方为集团公司,统一由总公司进行收款,建议您也与电信进行联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