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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缴纳中关于农业用水限额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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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9:4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中规定: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等。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我公司为生猪养殖企业,关于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一直不太清楚,网上仅查询到《河南省地方标准 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db41/t 9)中规定的生猪养殖“定额”标准。 请问,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是否参照《河南省地方标准 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db41/t 9)标准执行?若不是,请提供一个农业生产用水限额标准文件名及链接,谢谢!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第十一条规定,  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疏干排水回收利用(不含疏干排水直接外排)、地源热泵回灌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等。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建议您联系当地水利部门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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