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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0:17: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贸易型企业,有出口免税销售和国内征税销售两种业务,出口对应的采购进项税额申请贸易型企业出口退税,内销对应的采购进项税额用于认证抵扣。请问当月取得的差旅费类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