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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房地产企业车位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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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4:41: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人于2021.11.12日留言咨询如下问题: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建造车位,建成后出租或出售,问房开企业能否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将该类车位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贵局于2021.11.17日答复如下:如果没有产权,则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是不可售面积。因此,停车场不能单独核算开发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作为配套公共费用摊入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反之,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是指与其他物业关联不大,应该有单独的建造许可证等批文,完成后可以申请独立的产权证,可以用于出售。

想追问以下两个问题:

1、 关于车位产权的界定:大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给地下车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是实际上仍无法给购买车位的业主办理车位产权,请问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应该理解为车位没有产权,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2、 “单独的建造许可证等批文”具体是指什么证件或批文?



    “车位产权”的界定和“单独的建造许可证等批文”的具体含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并未做相关解释。如有其他疑义,请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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