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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0:35:4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屋交付后需开具带税率发票,要求备注中体现房屋面积。但目前仅有房屋预测面积,无实测报告的实际面积。请问是否可以在发票备注中填写预测面积,如后续实际面积与预测面积存在差异,是否可以在调差的发票的备注中更正后实际面积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