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应纳税额抵扣手续需要携带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吗?

gg2.jpg

2021-12-3 10:43: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分包发票后,办理应纳税额抵扣手续,携带了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税务局要求提供分包队伍在当地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由于部分队伍在其机构所在地办理的预缴增值税,该完税证明被告知不予使用,故无法在当地进行应纳税额抵减,请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应纳税额抵扣手续必须携带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涉税事项  增值税  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