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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部分缴税额4000*面值以上计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引用法律条款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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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11:2: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举例:深圳上市做股权激励,完成目标后,得到股权激励限售股10000股,在2000年中得到上一年度分红的10送4公积金转增4000股。这10000股原始股份的登记日市价是30元,解禁日市价是60元(已10送4除权),认购价12元。那这10000股原始股和转增的4000股分别如何缴税?

我按照国税函[2009]461号第三条、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和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

1、原始股部分缴税额

   10000*((30+60)/2-12)

2、转增部分缴税额

   4000*面值


以上计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引用法律条款是否合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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