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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增值税申报收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时间性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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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0:17: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自主研发生产航空电源设备,主要客户是各大航空公司,设备需要3个月至6个月的安装调试验收期,合同支付条款明确规定30%预付款、30%到货款、30%验收合格款、10%质保金、同时必须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验收不合格则取消合同。我司为了收款会按进度分别开具30%的预付款、30%到货款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取得验收报告时才确认营业收入,这样就导致增值税申报收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时间性差异,但差异最终会消除。请问:

1、我司所得收入的确认时点是否违背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

2、我司增值税申报收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时间性差异是否违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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