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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同房地产类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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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7 10:8: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清算项目中包含不同房地产类型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请问,不同房地产类型是两分法(普通住宅、非住宅住宅)还是三分法(普通住宅、非住宅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具体的依据是哪个文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十三条,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综上,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 增值率和应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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