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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制造企业,2021年12月有8000万的销售额,但在取得进项税发票时因对方税号开错导致我们当月无法进行抵扣,就形成了800多万的增值税及100多万的附加税。我公司银行存款在扣除职工工资及社保后无力缴纳税款,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困难企业缓交税款后在缓交期结束之前用我们的留抵税额抵减这800多万的增值税,同时冲减这100多万的附加税计税依据,若可以抵减那么是从12月征期结束之后开始计算滞纳金还是在缓交结束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但其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