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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0 9:48: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我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农名工个税申报、社保缴纳均由劳务公司负责。请问我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的农民工工资可以以劳务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作为成本入账并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还是必须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工程发票?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