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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与杭州普康宝签订合同,普康宝公司的保险客户到我司享受医疗服务,我司向普康宝收取服务费用。现在杭州普康宝要求我司开发票给普康宝公司的保险客户,然后由普康宝转账到我司,请问这样我司是否构成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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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7 9:58: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医疗机构,与杭州普康宝签订合同,普康宝公司的保险客户到我司享受医疗服务,我司向普康宝收取服务费用。现在杭州普康宝要求我司开发票给普康宝公司的保险客户,然后由普康宝转账到我司,请问这样我司是否构成虚开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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