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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除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外,其余规定仍然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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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7 9:59: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除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外,其余规定仍然有效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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