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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3 10:2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杭州钱塘新区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才智高地的意见》〔钱塘委办发[2019]53号)》、《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人才安居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钱塘委人办〔2019」3号)有关规定,本人申请15个月人才安居补贴共计18000元:公司方面表示因钱塘新区人才安居补贴不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关于两位实际收到的补贴金额,适用于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20%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是否合理?? 是否可以申请个人计税,我同学都是全额发放然后自己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