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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分公司是否适用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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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8 10:22: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深圳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总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符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优惠目录,适用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那旗下所设立的大连分公司是否也可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符合,上海分公司应如何办理享受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需要进行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因此,综上所述,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总机构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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