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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局2021年第17号公告第五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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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9 10:37: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破产法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自己开发的房产抵债,现债权人在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申请免征契税,是否符合财政部税务局2021年第17号公告第五项企业破产免征契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如需具体判断,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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