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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捐赠物资到吉林支援当地新冠疫情防控,还能继续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免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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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0 10:28: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前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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